执行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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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国香,尹颖舜,张娜.执行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探析[J].人民司法,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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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国香 尹颖舜 张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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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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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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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执行期限 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 和解协议 强制执行力 既判力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申请执行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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