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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与中间裁判
引用本文:傅郁林.先决问题与中间裁判[J].北京仲裁,2010(1).
作者姓名:傅郁林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以另一事项的先行确定为其裁判的前提条件时,则须先行确定的事项被称为先决问题/事项。目前在我国仲裁法和国际私法领域,就先决问题作出的决定可适用中间裁判,但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中间裁判制度。虽然在比较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美、德、法等国都有成熟的中间裁判制度,但各国中间裁判的定义、功能和适用范围都存在很大差异,并与其本国的诉讼理论和制度体系保持了逻辑一致性和自洽性,比如取决于各自的诉讼模式、裁判体系、诉讼标的和诉的合并、诉权及正当程序权利、既判力及禁反言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鉴于我国在上述问题上的个性特别是裁判文书自成体系的现实,本文尝试从我国现行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先决事项的判定方式——出发,在保留我国独辟溪径的裁判形式分类(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自身逻辑和分类标准的前提下,以功能主义比较法方法将外国中间裁判所适用的事项划分为实体性先决事项、程序性先决事项、攻击防御事项。然后按照我国的理论体系、制度逻辑和改革方向,对上述元素进行重新分析、剥离、定义、取舍和重组,据此建构我国中间裁判制度。文章讨论了我国裁判文书体系下先决事项的解决模式和中间裁判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程序性先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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