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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过错能否成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原因
引用本文:王学斌,戴鹏.被害人的过错能否成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原因[J].中国检察官,2011(20):42-43.
作者姓名:王学斌  戴鹏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450015
摘    要:一、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均系一租房处的房客。2008年3月21日早,李某在住处公共洗水池洗漱时,误将项链遗失在水池处,后发现项链不知所踪。因事发时租住处仅有其与另一房客张某在家,遂怀疑系张某所为,但张某矢口否认。后李、张二人到派出所处理此事,被民警告知不符合立案标准未果。后李某将张某拉至住处,

关 键 词:排除犯罪性行为  被害人  原因  过错  2008年  立案标准  张某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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