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iphone4”引发的诈骗罪与侵占之辨析 兼论刑事案件事实的分析与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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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加明,蒋凤静,张瑾.代购“iphone4”引发的诈骗罪与侵占之辨析 兼论刑事案件事实的分析与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1(20):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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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加明 蒋凤静 张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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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2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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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占有财物之前,其客观方面的虚构事实必须足以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交出财物。侵占罪的本质是易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合法占有"是一种与价值判断无涉的事实状态,其内涵更接近于"已然持有"。先前占有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瑕疵,但只要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原占有人转移交付的判断,仍应认定为合法占有。从分散的证据中提取案件事实,是司法人员基本能力之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结合常情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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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事实 诈骗罪 侵占罪 代购 刑事 非法占有目的 认识错误 客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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