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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何以可能?
引用本文:吴家清.信访权何以可能?[J].广东法学,2006(1):24-29.
作者姓名:吴家清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在《信访条例》出台后,信访制度法制化的进一步目标是《信访法》的起草和制定,能否以“信访权”为核心建构其体系,成为法制实践的重要课题。从实证法学的权利理论观察,“信访权”的逻辑构造存在着明显的欠缺,其作为“主观公权利”的法律属性和规范效力尚未定型;信访制度的主要保障范围在干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并不排斥权利保障,形成了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的、补充性的保障。从实践和公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完善信访制度,以促进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的进步,推进我国宪政事业。

关 键 词:信访权  主观公权利  信访条例  宪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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