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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连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5):77-80
对我国劳动者权利进行保护是宪法的内在要求.劳动权不仅涉及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同时也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社会经济陷入缓慢发展,疫情给社会本身和大多数劳动者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保障劳动者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3.
亓同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88-101
就其来历而言,“国家所有”存在着三种类型。对中国而言,“国家所有”的依据可概括为:
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人民民主,公民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基于此,重新理解国家所有,明确在规
范与事实、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的绩效风险,发现并规避这些风险,对于公法和私法同样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5.
城市因人民而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成并确立城市存在的基础范畴,人民的城市权利则构成了城市存在的核心价值。建设改造自己和自己城市的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也是迄今为止被我们忽视最多的一项权利。城市化进程中折射出的问题是公民与市民之间关于利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的多样性之间的平衡与断裂。城市权利的话语构造了城市理论以及人的尊严理论的关联耦合。法治建设的核心推动力及主战场是且只能是城市。只有在城市空间中,利益的表达、权利的聚合、自由的汇总以及社会的多元才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才有可能渐次得到更新与发展,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文本到行动、从理念到现实的有机协调。认真对待城市权利将成为我们构筑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以及法治发展三位一体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 相似文献
6.
进入2021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再次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作为与老百姓“距离最近”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其实施水平和效果,更是直接关系到每一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幸福生活。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典的“落地”,不仅面临着大量的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如何处理好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正确实施民法典的应有之义。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民主与法制》记者梳理民法典各分编时发现,仍有大量的法律问题和操作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由此可见,民法典要在全社会落地生根,真正成为一部对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的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让法治中国行稳致远,尚需时日。 相似文献
7.
张成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6):1-8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新就业形
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条件权和劳动救济权 4 类,并可以细分为 13 项权利。
本研究以外卖骑手为代表,进一步分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条件权中的社会保
障权的现状。研究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相比该群体劳动者的平均
情况都得到了改善。研究认为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需要更复杂的策略行动,包括继续发
挥好市场作用、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平台企业协同治理等。 相似文献
8.
9.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23-29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