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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商品期满未付款视为承诺购买
引用本文:容骅,梁翠华.试用商品期满未付款视为承诺购买[J].当代广西,2010(3):50-50.
作者姓名:容骅  梁翠华
作者单位:那坡县人民法院
摘    要:韦某将其所有的发动机存放于南宁市某汽修部内代销。2009年2月2日,刘某急需一台发动机,遂通过该汽修部与韦某取得联系,欲购买韦某存放在该汽修部内的发动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由刘某购买韦某的发动机一台,价款为6.5万元,预付款1万元,试用期一个月。双方约定:如刘某一个月内退机给韦某。韦某则只适当收取发动机磨损费;如不退机,刘某一个月后交清余款给韦某。当日,协议签订后,韦某将发动机交付刘某。试用期满后,刘某既未退机,亦未向韦某支付余款5.5万元。韦某向刘某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支付发动机余款,被刘某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付给发动机余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关 键 词:预付款  试用期  承诺  商品  发动机  协议签订  诉讼费用  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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