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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定金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钟立志.谈谈我国定金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J].中外法学,1992(3):42-44.
作者姓名:钟立志
摘    要:<正> 一、我国现行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定金的性质是解约定金,其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这是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定金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6款和第18条第6款规定,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规定,

关 键 词:合同债务  定金罚则  经济合同法  合同关系  不履行  预付定金  双方当事人  定金担保  不完全履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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