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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宋茂荣,胡一进.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J].中外法学,1993(4):6-12.
作者姓名:宋茂荣  胡一进
摘    要:<正> 一、破产条件的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3条第1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所要受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对法定破产条件的理解正确理解破产法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是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破产案件收诉立案必须首先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的理解是:1.企业必须达到严重亏损的程度,且这种严重亏损是因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所谓亏损,是指企业销售收入低于其成本、税金与其他各项费用之和的差额。这种差额越大,亏损就越严重。这里所说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并应由企业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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