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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碰瓷“行为定罪的探析
引用本文:靳玉梅,许丽丽.对“碰瓷“行为定罪的探析[J].天津检察,2008(6):53-54.
作者姓名:靳玉梅  许丽丽
作者单位: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近年来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碰瓷”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对于“碰瓷”犯罪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都颇具争议。“碰瓷”在北京方言中的原意是故意与别人发生碰撞、摔物,借以讹诈他人的行为。近年来出现的“碰瓷”多是借助汽车故意与他人相撞,以讹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犯罪的定罪理论界观点不一,各地司法机关的判例也不甚一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碰瓷”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关 键 词:犯罪行为  碰瓷  定罪  他人财物  交通工具  司法实务  北京方言  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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