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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裁定应送达被害人
引用本文:迮银军,顾一青.减刑假释裁定应送达被害人[J].天津检察,2008(6):60-60.
作者姓名:迮银军  顾一青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65条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该条并没有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送达被害人。这无疑是该司法解释的疏漏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也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被害人。

关 键 词:裁定书  被害人  假释  送达  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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