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应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
| |
引用本文: | 匡乃安,何正华.刑事赔偿应作为法定量刑情节[J].人民检察,2008(15). |
| |
作者姓名: | 匡乃安 何正华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法定情节,而只是法官行使自由载量权时的一个酌定情节。这种状况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充分实现,不利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容易造成对被害人第二次伤害,不利于
|
关 键 词: | 刑事赔偿 经济损失 法定情节 被告人 我国刑法 酌定情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 法定量刑情节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