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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景观纠纷的私法解决及其路径选择
引用本文:裴敬伟.略论景观纠纷的私法解决及其路径选择[J].法学评论,2014(1).
作者姓名:裴敬伟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项目编号:12JJD82001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良好而优美景观构成现代人居环境的重要因素,当代社会与景观相关的纠纷亦随之增加。景观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如果从公私法分立角度看,一般是适用公法规制而拒绝私法救济。但现实中,囿于公法缺位,以及景观保护的重要性,私法解决路径成为必然选择。通过分析景观纠纷对于所有权、人格权以及习惯规则的适用,发现其要实现私法保护仍存不足。只有在承认景观利益具有客观价值基础上,将其纳入侵权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才能为私法救济的实现提供一定可能性。

关 键 词:景观纠纷  人格利益  地域习惯  景观权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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