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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量刑立法的不足与矫正论
引用本文:黄展健,陈运光.商业受贿罪量刑立法的不足与矫正论[J].特区法坛,2007(2):8-10.
作者姓名:黄展健  陈运光
作者单位:海南省应用法律研究所
摘    要:一般认为,商业受贿罪是指发生于经济交往中的贿赂犯罪与普通贿赂犯罪有重大区别.其实这种认识并不符合我国一罪名的立法特点与受贿罪群构罪要件相互交叉的状况。从行贿的角度看行为是发生于经济往来中,属商业受贿。而从受贿的视角出发则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属公职受贿,因此两者在公务员参与的场合是不易区分的。为此,本文的论述依照法定的罪名展开。关于这种犯罪在理论研究上的热点几乎集合于主客观构件的问题上,诸如客观构件上的“利用职务之便”、

关 键 词:商业受贿罪  立法特点  利用职务之便  矫正  量刑  贿赂犯罪  经济交往  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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