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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处长。97年12月,该市因装修市会展中心,需购置一批进口节能装饰灯。光明灯具有限公司经理刘某得知后,找王某要求供货。王某说:“按市场行情,所需进口节能装饰灯每只200元左右,我可以给你250元左右,不过你心中要有数噢”。刘某经估算后觉得按市场行情仍有钱可赚,便对王某说:“我心中有数了,就按你说的办”。1998年1月王某代表本单位从刘某处以每只250元的价格购得装饰灯2000只,同年5月,刘某送给王某人民币4万元,王某予以收受。对王某收受钱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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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市人大代表。去年,我的表弟因企业经济往来和别人有些纠纷,闹上法院。法院判下来,我感觉不太公正,就以代表身份对法院关于本案的判决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交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代表联络室的工作人员劝我收回意见,理由是涉及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案件,代表要回避。我不太理解,代表不是可以参与管理本地区方方面面的事情吗?代表又不直接处理问题,为什么还要回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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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与东盟经济往来轨迹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本和东盟分别处于亚洲的东部和东南部,是亚洲举足轻重的两大经济体。自二战后至今,两大经济体之间保持了密切的经济联系。笔者认为,日本与东南亚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从日本战后经济恢复到东盟成立,是日本与东盟经济交往的兴起期;从东盟成立到20世纪末期东南亚金融危机,是日本与东盟经济交往的发展、成熟期;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以来,是日本与东盟经济交往的新时期。笔者拟从这三个时期对日本与东盟的经济关系轨迹做一些探析。一、战后日本与东盟经济交往的缘起战后初期日本与东盟经济交往困难重重。日本方面: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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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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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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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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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的"幸运女神""我没有教育和管好自己的妻子,致使妻子插手我分管的工作,并与建筑老板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我也听信妻子的话,经常为老板打招呼,帮他们揽工程……"2012年10月,在重庆监狱服刑的赵应明写下了《忏悔录》,回溯他被"枕头风"刮倒的灰色经历。赵应明与吴雪梅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恩爱夫妻。现年50岁的赵应明出生于重庆市忠县一个贫困的山区家庭,17岁那年,他考上了大学,毕业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