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兼谈取消法院决定民事再审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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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柳波.减少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兼谈取消法院决定民事再审的权力[J].四川审判,2002(3):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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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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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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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其中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立法上的这种规定,源于我国追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想诉讼模式。然而,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自我监督,理论上与民事诉讼和民事关系的性质以及审判规律是不相符的,司法实务中也遇到诸多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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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权 私权 法院 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权利 司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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