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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的不作为应当如何定罪
引用本文:元成峰,胡鹏.胡某的不作为应当如何定罪[J].天津检察,2008(5):66-67.
作者姓名:元成峰  胡鹏
作者单位: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犯罪嫌疑人胡某,男,系个体经营人员。林某,女,系某镇工作人员。胡某与林某关系嗳昧已近两年。2006年9月26目下午,胡某驾车陪同林某及其母看望病人,于当晚6时许返回住地。后胡某与林某到一酒店饮酒吃饭。二人共饮两瓶半斤装白酒和五瓶啤酒,于当晚9时许离开酒店,此时林某已酒醉。胡某素知林有酒后闹事的习惯,便随意驾车带林某沿公路行驶兜风醒酒。当行至一河大桥桥北50米处时,由于林某打开车门,胡某将车停靠在路边,跟随林某下车走下河坡,沿河边石板台阶走出20米后停下。林某脱掉高跟凉鞋和丝袜,坐在岸边台阶上并将两脚泡入河中。胡某在旁劝解,后林某起身并挣脱胡某阻拦,跳入距河岸一米远的河中,并仰面漂在河岸边。

关 键 词:不作为  定罪  应当  犯罪嫌疑人  经营人员  工作人员  饮酒  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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