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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余罪逃跑又投案的认定
引用本文:
郑敏.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余罪逃跑又投案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4(22):14-15.
作者姓名:
郑敏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本文案例启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针对的是人,不是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的,既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0日,孙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受雇在宁波市B区故意伤害徐某致其轻伤,同日,B区警方对该案立案。同年12月2日,孙某某又伙同刘某某等人在宁波市Y区非法拘禁邱某。次日,Y区警方对孙某某等人非法拘禁邱某一案立案。
关 键 词:
取保候审
非法拘禁
强制措施
余罪
刑事诉讼法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司法解释
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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