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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引用本文:杨立新,叶军.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J].中外法学,1994(3):25-31.
作者姓名:杨立新  叶军
作者单位:山东烟台大学法律系 (杨立新),山东烟台大学法律系(叶军)
摘    要:<正> 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是债的清偿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也是债法理论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它是指债务人善意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的清偿为有效清偿,近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在我国,除在有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适用以外,《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理论界也较少有人论及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这类案件时常出现,由于偿律未有明文,又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常感束手无策。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其原理和适用。

关 键 词:准占有  债务人  行使债权  真实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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