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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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叶军.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J].中外法学,1994(3):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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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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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烟台大学法律系
(杨立新),山东烟台大学法律系(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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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是债的清偿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也是债法理论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它是指债务人善意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的清偿为有效清偿,近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在我国,除在有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适用以外,《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理论界也较少有人论及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这类案件时常出现,由于偿律未有明文,又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常感束手无策。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其原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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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准占有 债务人 行使债权 真实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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