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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危险物质)行为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周洪波.投毒(危险物质)行为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7(3):53-56.
作者姓名:周洪波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摘    要:基本案情] 案例1: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利,勾结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后9次将毒鼠药磷化锌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毛猪1至2头,总共毒死村民毛猪16头,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直接投毒,被告人李某望风。事后,二人分别单独或一起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加工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加工厂及时发现猪肉有毒,即采取了必要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关 键 词:危险物质  投毒  食品加工厂  数罪  行为  被告人  危害后果  死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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