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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应否仅限于财物
引用本文:林竹静.“贿赂”应否仅限于财物[J].经济与法,2001(9):10-11.
作者姓名:林竹静
摘    要:巨贪蒋艳萍近日(2001年3月20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报载,蒋在发迹前(甚至被刑拘后)曾多次用美色和金钱放倒了一批干部,为什么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中漏去了行贿罪一项呢?以为原因有二:1.光指控的三项罪足已置其于死地。2.蒋擅以“肉弹”攻关,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罪名  受贿罪  贿赂  中级人民法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贪污罪  长沙市  财物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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