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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4):43-49
我国刑法文本中同时存在着"公共财产""公共财物"这一对相似的概念,导致人们对这两个概念难以形成清晰和统一的认知,进而影响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条文"公共财物"这一概念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单从概念上进行分析,"公共财物"和"公共财产"的内涵都具有公共性,唯一不同在于外延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从法律方法视角进行分析,对于"公共财物"这一概念应当作出扩大解释,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在内。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宪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案例、裁判说理等法律方法分析路径,可以有效消解这一对相似概念所导致的司法适用困境,更准确地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落实反腐败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目标。 相似文献
2.
据华商网3月20日报道,近日,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大有涉嫌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962年9月出生的李大有,祖籍山西。他的政治前途戛然而止于55岁生日前夕。2017年8月23日,陕西省纪委通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大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似文献
3.
国家工作人员假借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实施侵占他人财物的,其假借职务便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侵占等非职务犯罪,并因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4.
2014年12月1日,上海"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前夕,上海一家新闻网站刊发了一则报道《林森浩手写道歉信跪求黄洋父母原谅》,文中摘录了"道歉信"的部分内容,并称:"由于无法向黄洋的父母当面道歉,林森浩便书写了一封道歉信,希望通过代理律师转交给黄洋的父母,但也遭到了拒收。" 相似文献
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1):54-63
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权内容之一,刑事诉讼应像重视人身权一样认真对待财产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对公民财产权利影响巨大,司法公正要求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应具有程序正当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将涉案财物仅仅限定为诉讼标的,缺乏将涉案财物置于整体社会情境下的思考,减损了物权价值和市场功能。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处理制度具有碎片化、同质化、行政化以及目的单一化等缺点,应以"大社会"视角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系统性统一立法,并对物强制措施进行体系性和多样化构建,以及对其进行诉讼化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6.
陈茂华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1)
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权内容之一,刑事诉讼应像重视人身权一样认真对待财产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对公民财产权利影响巨大,司法公正要求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应具有程序正当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将涉案财物仅仅限定为诉讼标的,缺乏将涉案财物置于整体社会情境下的思考,减损了物权价值和市场功能。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处理制度具有碎片化、同质化、行政化以及目的单一化等缺点,应以"大社会"视角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系统性统一立法,并对物强制措施进行体系性和多样化构建,以及对其进行诉讼化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7.
近日,江苏省某公安辅警许某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备受关注,法院认定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372.6万元,判处罚金500万元。笔者对该裁判不予置评,关心的是这份判决书一旦生效,其中的涉财产部分如何执行:372.6万元违法所得还只追缴了50万元。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法律性质、对象范围、规范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为规范适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有必要统一认识及适用规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对象范围上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规范适用上应当明确犯罪所得之收益的追缴规则、应当返还的被害人合法财产范围、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的没收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涉案财物中的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9.
身为学校军训教官,负责学生宿舍的卫生和日常管理,却利用工作之便屡屡伸出贪婪之手。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这两名教官范某福、李某光。在番禺石楼某中学担任教官的范某福、李某光,零零散散从学生宿舍偷走一些小财物, 相似文献
10.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