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
| |
引用本文: | 曹诗权,李政辉.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J].法学评论,1998(5). |
| |
作者姓名: | 曹诗权 李政辉 |
| |
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可能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就生命权所体现的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只能由公法保护。民法从抽象层面规定生命权,旨在健全人身权体系;在此基础上更应以具体慎密的规范确认死者近亲属因直接遭受侵害而取得求偿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死者近亲属求偿权的规定存在一系列疏漏,造成处理认定上的诸多缺陷。基于此,必须从理论上厘清认识,准确把握死者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权和精神、财产利益所受损害应得救济的合理构成,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统一的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
关 键 词: | 生命权 民法责任 近亲属 救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