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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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必新.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关系[J].法治研究,2013,76(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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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必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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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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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一对法哲学范畴,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法治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冲突情景下的选择模式有实质合理性优先、形式合理性优先、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并重三种模式。但单纯强调某一个方面优先均有较多的局限性,而强调并重实际上却很难办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冲突的、对立的,但两者统一的可得性是存在的,两者统一亦具有必要性。现代法治尤其是后现代法治的基本目的就是要追求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提供了有效的统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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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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