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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引用本文:程序.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J].人民司法,2011(20).
作者姓名:程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案情】原告:段天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2008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25日

关 键 词: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  被告人  分公司  投保人  说明义务  条款无效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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