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发生涉保险交通事故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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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国华,徐海根,杨正东.高速路上发生涉保险交通事故时的举证责任分配[J].人民司法,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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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国华 徐海根 杨正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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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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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理赔时,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人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没有履行到现场对保险事故作勘查、核定和定性的义务,而主张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案号一审:(2009)金民二初字第0441号二审:(2010)苏中商终字第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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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被保险人 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 保险合同 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范围 举证责任分配 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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