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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发生涉保险交通事故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引用本文:付国华,徐海根,杨正东.高速路上发生涉保险交通事故时的举证责任分配[J].人民司法,2011(20).
作者姓名:付国华  徐海根  杨正东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理赔时,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人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没有履行到现场对保险事故作勘查、核定和定性的义务,而主张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案号一审:(2009)金民二初字第0441号二审:(2010)苏中商终字第0089号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被保险人  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  保险合同  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范围  举证责任分配  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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