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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立法、实践与启示
引用本文:张志坡.优先股的立法、实践与启示[J].金陵法律评论,2012(1):82-92.
作者姓名:张志坡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南开大学2012年“985工程”法学学科建设项目:“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以社保基金投资优先股为中心”的中期成果
摘    要: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关 键 词:优先股  公司法  实践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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