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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需要普通股和债权以外新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优先股在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完善被投企业公司治理、平衡不同投资者间利益冲突及化解投资退出矛盾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法律的缺位为投融资双方适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的本土化路径从根本上看应当解除公司设立类别股份的桎梏,将不同种类股份设立的权利回归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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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探讨了我国若引入优先股制度,那么它对资本市场有哪些影响,可以在多大范围内先行先试,对优先股的发行审核和交易监管如何开展,以及投资者权利的司法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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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判例法经验表明,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优先股的优先权或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限制,在章程无规定时,优先股股股东权与普通股股东相同,此时,董事对优先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在我国推出优先股试点之际,关于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公司法应明确规定优先股的股东权,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优先权或对优先股股东权进行限制时,大股东和董事对包括优先股股东在内的公司整体承担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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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属世界性难题,现有保护方法具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累积参加优先股,以其对公司重大事务实质上已经不产生任何影响力的表决权,换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对少数股东加以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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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71-73
优先股作为公司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于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可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表决权的行使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优先股无表决权逐渐成为共识,但要用发展的眼光去认识一个事物。在为优先股享有表决权打开理论缺口的同时,对其表决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的限制,既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民法基本理念,又兼顾了权益保护蕴含的公平价值和决议做出蕴含的效率价值。《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关于类别股东大会和表决权恢复的规定为优先股表决权的行使及其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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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创业企业是研究优先股的理想情境。关于优先股在美国风险投资中的广泛使用,税法解释不仅其内在依据是反事实的,对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所发挥功能的观察也是片面的。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发挥了独特功能,它所提供的灵活性容纳了融资过程中投资属性的差异,迎合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了企业控制权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转移,提供了企业权力在投资者之间配置的必要张力,从而促成了资本与创意的结合。美国关于公司创设不同种类股份的规定已经打破了称谓、概念上的局限,促成了公司融资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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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优先股制度限定在行政授权立法层级上非长久之计,应逐步完善优先股发行、上市、股东权益保护等各项制度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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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其优先股权化需要区别对待。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不宜优先股权化,竞争型国有企业可以充分优先股权化,混合型国有企业应该部分优先股权化。根据股权制衡的要求,优先股权化的同时必须引入作为普通股东并拥有足额资本金的民间所有者,优先股的种类应以固定股息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还应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参与普通股东大会以及优先股表决权复活等企业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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