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及仲裁管辖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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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建国.代位权行使及仲裁管辖问题研究[J].仲裁与法律,2001(6):4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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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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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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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 代位权 管辖问题 到期债权 《合同法》 费用 负担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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