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新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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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J].政治与法律,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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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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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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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行为类型,使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具有客观价值(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包括具有主观价值(使用价值)的财物;对于入户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不能简单地采用入户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标准;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对盗窃罪的着手,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类型分别判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特殊类型的盗窃,使得罪数的认定也产生了变化;此外,盗窃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量刑规则,而不是加重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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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行为对象 行为类型 特殊形态 罪数认定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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