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人地位与处罚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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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人地位与处罚之探讨[J].政治与法律,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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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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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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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介绍人一般系应受票单位之委托,为其介绍开票人。这种情况下,介绍人与受票单位之间系平等的民事关系,并非受票单位的员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介绍人都可以认定为从犯,而不论其有无从中赚取开票费的差价。在认定其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且系从犯的基础上,对介绍人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档次,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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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介绍人 单位犯罪 个人犯罪 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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