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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人地位与处罚之探讨
引用本文:李小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人地位与处罚之探讨[J].政治与法律,2011(6).
作者姓名:李小文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介绍人一般系应受票单位之委托,为其介绍开票人。这种情况下,介绍人与受票单位之间系平等的民事关系,并非受票单位的员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介绍人都可以认定为从犯,而不论其有无从中赚取开票费的差价。在认定其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且系从犯的基础上,对介绍人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档次,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介绍人  单位犯罪  个人犯罪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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