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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利息数额较大应否定罪
引用本文:徐云.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利息数额较大应否定罪[J].人民检察,2012(12):47-48.
作者姓名:徐云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唐某与康某熟识。康某得知唐某投资股票收益颇丰后,主动要求唐某代其炒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康某向唐某提供资金,唐某将钱款用于股票投资。到期后,唐某须返还全部本金,并按照银行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1997年至2003年间,康某还介绍谭某等十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关 键 词:委托理财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托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被害人  委托人  犯罪嫌疑人  本金  利息  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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