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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口供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引用本文:黄笔镜.同案犯口供证明力的审查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1(6):58-59.
作者姓名:黄笔镜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101101
摘    要:案名:贾某、夏某抢劫案基本案情]2006年4月5日凌晨,贾某、夏某乘坐马某驾驶的车辆到北京市通州区某超市附近,由贾某、夏某以打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郭某骗至某村一胡同内,以勒脖子的暴力手段抢走郭某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贾某和夏某坐马某的车离开。两小时后,马某载贾某和夏某到朝阳区四惠附近,贾某和夏某同样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范某骗至通州一市场附近,对范某进行殴打欲进行抢劫,因范某反抗抢劫未果。同日,被害人郭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马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贾某、夏某抢劫,提供了两名被害人的车牌号,并协助民警将贾、夏二人抓获。

关 键 词:审查判断  证明力  口供  公安机关  出租车司机  抢劫案  被害人  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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