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重新进行修改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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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朝晖.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重新进行修改立法[J].中国检察官,2004(3):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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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朝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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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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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而现行刑法在相应条款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则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盗窃罪从重处罚。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当时是考虑到邮电工作人员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窃取邮件中财物的行为也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所以将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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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立法 盗窃罪 邮电工作人员 犯罪构成 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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