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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重新进行修改立法
引用本文:顾朝晖.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重新进行修改立法[J].中国检察官,2004(3):69-69.
作者姓名:顾朝晖
作者单位:北京市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而现行刑法在相应条款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则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盗窃罪从重处罚。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当时是考虑到邮电工作人员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窃取邮件中财物的行为也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所以将该条规…

关 键 词: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立法  盗窃罪  邮电工作人员  犯罪构成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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