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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销赃罪的二重性看销赃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朱孝清.从销赃罪的二重性看销赃罪的认定[J].现代法学,1987(2).
作者姓名:朱孝清
摘    要:<正> 销赃罪,是由他人盗窃、诈骗、抢夺、贪污、受贿等犯罪(姑且叫它们为“本罪”)所得的财物引起的一种犯罪,是伴随着“本罪”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以“本罪”的存在为条件;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对象;通过给“本犯”销售赃物的行为来帮助“本犯”,危害社会。因此,销赃罪相对于“本罪”来说,具有从属性。但是,销赃罪与“本罪”毕竟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我国刑法不是把它依附于各“本罪”之中,而是单独列为一条;其处刑也并不随“本罪”而起落,而是规定了独立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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