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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引用本文:王迁.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J].知识产权,2008,18(1):65-71.
作者姓名:王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曙光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国际比较研究》的初期成果.
摘    要: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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