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锥形结构”: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实现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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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四江.“锥形结构”: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实现模式[J].政治与法律,2012(10):8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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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四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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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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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平面"三角结构"中,多数被害人仅作为一名证人参加诉讼,这种诉讼结构更为关注的是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及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为重视被害人独立的利益诉求,突出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均衡,应从几何模型角度构建立体"锥形结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即在控诉、辩护和裁判平面三角的基础上加上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形成法官主持下的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之间均衡的立体诉讼格局,维护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中基于当事人(被害人)选择权与公安司法机关追诉权的配置,被害人参与诉讼的路径可分为对抗性路径与合意性路径,旨在构建不同路径中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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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锥形结构” 被害人 路径 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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