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人格权与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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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晓莉.罗马法人格权与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J].新法规月刊,2014(1):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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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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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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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哲学的时代变革:法律虚拟一法律拟制与假定的认识论探讨”(项目批准号:10XJA882005)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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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罗马法人格和人格权不是自然而然依据他的“生物性”产生的。它是“希腊~罗马”文明为解决特殊历史条件下一个原子式个人如何与多元社会共同体(家族、民族、国家、世界)建立“和谐秩序”,解决个人在其中“位置”和法律上的“定格”产生的。罗马法虽然从希腊“自然理性”观中得到启示,规定了“自然人格权”,但在希腊理性难以解决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的情况下,基督教信仰进入了罗马法。基督教三位一体,上帝的“位格”以及“位格神”与“位格人”之间存在的永恒脐带关系之理念支撑了罗马法自然人人格拟制。一个典型例子: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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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权 位格 罗马法 神学 胎儿权利 法律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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