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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立法历经百余年后,准合同作为一个重要法律术语始现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缺乏民法学理论研究和民法典总则编的体系铺垫,形成了准合同解释的先天缺陷.但准合同存续历史悠久,罗马法赋予其生命,法典化国家的民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赋予其持续活力.我国民法典对准合同的引入,使法学理论承担起解释使命.罗马法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基础,其债法体系思维、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间的关系、给付行为在判断准合同与债的其他渊源关系中的核心价值等理论是厘清准合同解释定位的重要坐标,现代法典化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参考.应运用法律解释的科学方法,关注罗马法因素并结合现代社会需要和我国本土特点探究准合同解释,以实现"经由罗马法,超越罗马法"之立法效果. 相似文献
2.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赦罪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存在,其后又被罗马法继承。我国有关赦罪的最早记录可以追溯到《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自唐代开始,"盛世赦罪"的传统便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3.
后世罗马人对《十二表法》的多次援用和广泛分析表明该法很受罗马人尊重.其一些规定得到赞美,作为改革今法的依据.只有少量规定受到批评.这些都可用来证明《十二表法》的先锋性和永久性.但有些对《十二表法》的解释互相矛盾,尤其表现在胎儿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上. 相似文献
4.
20世纪初,围绕劳动合同的法律概念建构,以洛多维科·巴莱西、菲利普·洛特马尔为代表的一批欧陆法学家通过批判近代劳务供给契约的教义原理,以劳动人格原则为价值基础、"从属性劳动-自治性劳动"为首要区分,建立了从广义到狭义的劳动合同概念体系,为整合扩建现代劳动法、更新发展传统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作为制度后发国家,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劳动合同概念起源蕴藏的劳动交换法制现代化经验,摆脱近代劳务供给契约的理念与体系束缚,抛弃过时的雇佣合同制度,通过劳动立法,正式确立"从属-自治"为劳动交换的首要区分,先以从属性为核心要件规定类合同层级的劳动合同概念,再以"标准-非标准"为框架,将劳动合同进一步类型化,以便形成保护措施的多元配置体系;通过民事立法,完善自治性劳动的合同体系,正视灵活就业中自由职业者的保护诉求,以劳动人格为价值理念,作出专门的制度回应,最终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与安全的劳动交换合同体系。 相似文献
5.
一、文人知识与诗性裁判
“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①”古代中国也不例外,文官治国的传统由来已久,士人治国是“学而优则仕”的应然之道,经邦济世乃是文人士子的最大抱负,而通过文官进行国家治理是传统中国的基本国策。 相似文献
6.
在罗马法中,本质错误与身份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标的物错误并称为使行为无效的四种实质性错误。本质错误与材料错误相关又不等同于材料错误。本质错误的内涵见于D.18,1,9,2中的"醋为酒卖"案,是在社会经济功能影响下的标的物之内在特性发生错误。本质错误的外延见于"古杯"案及D.18,1,11、D.18,1,14等文本,涵涉了大部分的材料错误和性别错误,并可以作为一种兜底条款适用于那些对诸如艺术品价值、作者发生错误的情形。本质错误在近代演化为法国法的"实质错误"、意大利法的"本质上的错误"、瑞士法的"重大错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性质错误",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上,它们和中国大陆民法的错误制度殊途同归。 相似文献
7.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较晚,但是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由于"永续帝国理论"深入人心,德国建立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以及皇帝赋予罗马法学家在司法实践和政界的重要地位及特权等等因素,德国的固有法几乎被全部取代。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并不完全适应,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德国普通法,真正将继受来的罗马法消化吸收,奠定了近代德国法的根基。 相似文献
8.
李曼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5):145-160
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来源于法律移植,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为主要借鉴对象。作为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由于渊源和司法传统差异,德国法的行为保全制度长于理论和规则一体化,美国法则长于裁量和原则一体化,各有优势和局限。在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借鉴主体国家需要考虑是否择取借鉴。在对两个国家进行比较之后,我国可以利用框架借鉴+细节填充的思路构建我国特色的行为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9.
对于法典编纂这样一项关系“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的事业,自19世纪以来,素为国家政治生活及其国内法学界学术论战的焦点.而有“私法之中宪法”之称的民法典,向来被誉为“法典王国”王冠上的明珠,以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尤为激烈.蒂堡与萨雏尼之间的论战,不仅对德国以民法典编撰为开始标志的法典化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有利地推动了世界上其它国家的法典编纂和私法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10.
SONG Xu-ming 《河北法学》2012,30(5)
伴随着罗马法后期诉讼制度的转变和随后的基督教的兴起,权利概念最终在欧洲中世纪末期形成,并在个人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开始了对罗马法概念体系的权利化改造.罗马法上的分配之债和救济之债,遵循着不同的理路和逻辑,脱离了罗马法上的无体物和诉因的地位,被改造成现代法上独立于物权和诉权的债权概念.这一权利化改造的历史,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今日时兴之债权乃至权利概念的思想背景和技术内涵、债权与物权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关系,从而正确把握现代法的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