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告知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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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清鸿,茆素青.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告知被害人[J].中国检察官,2005(3):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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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清鸿 茆素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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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22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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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被害人对不批捕决定应享有告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复查。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通过申诉复查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但他们都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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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逮捕决定 被害人 告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 申诉案件 司法实践 合法权利 法定程序 第5条 复查 批捕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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