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公诉环节证据的细节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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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朝亮.聚众斗殴案公诉环节证据的细节审查[J].中国检察官,2012(18):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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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朝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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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30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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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女,原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被告人梅某,男,无业人员,系被告人王某某同居男友,199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均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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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口供 被害人 公诉人 有证据 夜总会 公安机关 审查 服务员 公诉案件 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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