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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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J].政治与法律,2008(2):1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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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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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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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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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相关犯罪 原理 想象竞合犯 运用 罪的区别 财物 敲诈勒索罪 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践 刑法理论 主观要素 倾向 精神刺激 流氓 评价 规范 类型 实施 行为 补充性质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8)02-01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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