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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之检讨——以《联合国反腐公约》为视角
引用本文:喻贵英,马长生.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之检讨——以《联合国反腐公约》为视角[J].时代法学,2010,8(5):67-72.
作者姓名:喻贵英  马长生
作者单位:[1]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2]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410076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阶段成果
摘    要:进入新世纪不久,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运而生。《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共同的意愿,成为规范和推动世界范围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指南。然而,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财物"比《公约》规定的贿赂"不正当好处"范围要窄得多,这种规定对我国严密刑事法网、顺利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及践行条约义务,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关 键 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贿赂范围  财物  不正当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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