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兼析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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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卞贵龙.论无权处分——兼析我国物权变动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4(11):17-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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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贵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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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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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权处分制度因跨越物权法与债法且涉猎甚广,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各国立法中对其规述不尽一致,我国对无权处分的立法态度主要表现于《合同法》第51条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但两者所述之意却是南辕北辙。本文在明晰无权处分概念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不同立法例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合同法基本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性,试图指出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不妥之处,提出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以配合司法解释的适用,为破解立法冲突提供些许对策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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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 有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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