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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1.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强制保险  保险业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  保险条例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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