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处罚力度可否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简评新《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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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砚云.加大处罚力度可否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简评新《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J].中国检察官,2013(18):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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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砚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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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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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根据新盗窃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盗窃案件中,对于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而被定罪的,如果后罪与前罪发生的间隔没有超过五年,就会使实务中适用法律处于两难境地。然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当前通行的原则,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对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而在盗窃数值达到定罪数额百分之五十予以定罪的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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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评价原则 盗窃罪 重复评价 刑事案件 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两难境地 定罪标准 盗窃案件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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