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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完善
引用本文:
刘士合.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8).
作者姓名:
刘士合
摘 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和解结案。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因此,应明确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程序。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协调和解
原则
范围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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