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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合意和承诺的区分
引用本文:沃斯·金德豪伊泽尔,蔡桂生.评合意和承诺的区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4):110-120.
作者姓名:沃斯·金德豪伊泽尔  蔡桂生
作者单位:1. 德国波恩大学
2. 北京大学法学院、德国波恩大学刑事法研究所
摘    要:在存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至少在客观上没有实现不法。主流的观点将同意分为阻却构成要件的合意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承诺,但是,合意和承诺并不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它们更像是同意的具备不同功能之类型,且这些类型都具有阻却构成要件的效用。为了简易地区分这两种形式的同意,我们只需要简单地利用这个问题,即:是否犯罪行为可以由作为间接正犯之工具的被害人自己来实施?若得到的肯定的回答,那么该犯罪中就是可以出现被害人承诺的;反之,则是由合意来实现阻却构成要件的功能。

关 键 词:同意  合意  承诺  区分

On Distinction between Agreement and Promise
Urs Kindhuser Trans.,Cai Guisheng.On Distinction between Agreement and Promise[J].Chinese Criminal Science,2010(4):110-120.
Authors:Urs Kindhuser Trans  Cai Guisheng
Institution:Urs Kindh(a)user Trans.,Cai Guish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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