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辩护本体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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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冀祥德.中国刑事辩护本体省思[J].中国司法,2005(6):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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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冀祥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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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法学系副主任,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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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其中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是带有历史性的重大改革。与1979年《刑诉法》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数量、资格,扩大了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充了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引入了庭审控辩对抗机制等,律师能够多阶段、多形式介入刑事诉讼活动。这一立法变动旨在通过对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升人权保障的力度,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以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行。笔者认为,仅仅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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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体 中国 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活动 1996年 1979年 指定辩护 诉讼权利 辩护人 修改 历史性 刑诉法 多阶段 律师 法院 庭审 |
Reflection on the Noumenon of Chinese Criminal Defen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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