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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83-89
审判公开是看得见的正义,公众积极参与庭审旁听对推动审判公开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当事人参加诉讼、社会公众参与旁听审判这种传统途径下的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有限,究其原因,制约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有制度方面、社会公众心理认知方面及法院自身方面等因素。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庭审旁听关联制度、完善信息公告系统、扩大庭审旁听的便民措施、将庭审旁听人数纳入阳光司法考核体系,这样,才能使庭审旁听制度更加完善,并加快司法公开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审理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那么,检察官为何要制作庭审笔录的“检察版”呢? 相似文献
3.
4.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4)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公(监)检法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最终达到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6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义务。在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语义下,能够明确调查人员仅指监察调查人员。监察调查人员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能产生诸多实效,而实践中围绕其出庭作证身份争议颇多。为了更好地推进庭审实质化工作,应跳出对监察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身份进行单一界定的藩篱,找寻一种无须过多考虑监察调查人员身份样态的作证方法配置,即以类似"证人"作证模式为主导方法,辅之以有效发挥监察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功效的身份分类实体无涉方法。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以有序、便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为原则,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告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规则,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解释》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为目的,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了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为了防止将人民陪审员变成"司法民工",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6.
2020年4月3日下午,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对外发布,当日上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幵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 相似文献
7.
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且有侦查权僭越审判权之嫌。针对上述弊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实行的以"案-件比"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宜尽快废除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作为补偿,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申请权,改由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的重点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庭审阶段翻证的证人,不宜由侦查(调查)机关单方面询问核实,而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8.
当前,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理应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着力点。然而,当前庭审公开实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庭审公开的问题与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控制关系重大,需要在庭审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案件公开审理的范围,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将庭审公开置于程序控制之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相似文献
9.
祁亚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2)
事实定性错误应当属于案件事实不清的内容之一。刑事案件办案当中的程序疑难,实质上表现为审判程序中裁判规范不清。"事实不清"对于裁判行为在事实定性方面的模糊性,进一步加剧了裁判规范缺乏所导致的错案风险。严格按照程序规程进行案件审理,方可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一审调查规程"规定了证据裁判主义、控方证据完整性要求、法庭保证证人出庭、非法证据不得出示、质证等内容,是对于事实审有效性因素的努力探索。案件性质判断是庭审事实发现能力的重要内容,裁判规范应当对此进行明确规范。只有对裁判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全面理解,才能有效充实庭审事实发现的途径,提高庭审事实发现能力。 相似文献
10.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设定,刑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争议,基本功能是归纳控辩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范围;拓展功能衍生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协商确定审判方式。通过对B市40个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功能有限,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不明,"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值得警惕,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未来要谨防庭前会议替代、削弱正式庭审,避免辩护权弱化、庭审虚化等不良倾向,回归庭前会议功能,推动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